危险化学品保管与使用制度
第一条 常用化学药品一般分为普通化学药品和危险化学药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通过上级批准才能购买的药品)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药品柜中,并设责任人专人保管和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药品柜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具有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药品要求标示明显并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五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容易沾水的地点存放。
第六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柜内存放。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入柜前,必须进行检查和存量书面登记,入柜后应当定期检查核实。
第八条 危险化学药品取出使用时,要严格书面登记领用量。未用完的领出药品要及时重新存入药品柜并登记存入量。
第九条 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责任人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提出的改进意见要按要求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有毒有害药品应当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每次取用应作好毒害品品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开学、期中及期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