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

实验中心201810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

根据攀学院〔2017108号文《攀枝花学院实验室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公共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运行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中心下设的物理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的开放,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践学习条件。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共享,是指中心下设的物理实验室、基础化学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在满足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全中心、全校共享使用。

第一章 实验室开放基本要求

第一条 时间开放: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应保证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时间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一)全天候开放:实验室每天不少于12小时的开放运行管理模式。

(二)定期开放:实验室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

(三)预约开放:实验室根据提出预约申请的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和实验所需用仪器设备等进行统筹安排,批准学生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实验的开放模式。

(四)阶段开放:实验室可根据需要在某一时间段集中开放。

第二条 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辅导下自主开展的实验活动,开放的主要形式有:

(一)实验技能提升: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的教学实验项目;或者利用实验室(机房)的开放时间自主提高实验技能。

(二)创新能力提高:由开放实验室提出教学计划外的、内容拓展的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等实验项目,并提前向学生公布,供学生利用课外时间选修。

(三)学生自主创新:学生结合科技社团(协会)活动内容、个人兴趣爱好等,在中心相关实验室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实践。

(四)学生科研活动:学生利用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者作为课题组成员直接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验室里完成科研课题某一方面实验内容。

(五)学科竞赛训练:学生在实验室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相关的训练、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各种形式实验室开放要求

(一)实验室开放用于实验技能提升的,各实验室应在每学期期初公布可供开放的教学实验项目列表,有需要的学生自行联系相关实验室,确定实验时间。

(二)实验室开放用于创新能力提高的,各实验室应在每学期期初公布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列表,明确项目名称、实验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考核方式等信息,方便学生预约。学生预约后,经实验技术人员评估,确认学生具备实验基础后,方可开展实验。学生完成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后,应撰写实验报告,由相应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审核后,给出实验结论。

(三)实验室开放用于学生自主创新、学生科研活动、学科竞赛训练的,分别由学生负责人、项目负责教师、学科竞赛指导教师,根据公布的实验室开放信息和预约程序,向实验室提出预约申请,明确实验人员、实验内容、占用资源和使用时间段,经实验室确认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四条 开放程序

(一)实验室开放实行预约制度。任何形式下的实验室开放,均由申请人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放。

(二)各实验室应在每学期期初制定《实验室开放计划表》,经中心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以方便学生预约,开放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可供预约的开放时间、拟开放的实验用房和主要仪器设备、可供选择的实验技能提升和创新提高实验项目列表、申请条件和预约方式等。

(三)学生根据公布的实验室开放信息和预约程序,提前与实验室联系,确定实验时间和地点。

(四)预约成功后,学生应按照预约计划的时间和地点,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完成实验内容,并填写《攀枝花学院实验室开放记录本》。

第五条 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实验前应做好预习,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实验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开放资格。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六条 学生预约成功后不按时参加实验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资格,学生需再次预约成功后方可继续实验。三次预约成功后不按时参加实验的,实验室可以限制其当学期实验室开放预约资格。

第七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等教学方法,注重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实验室开放学生的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学生早期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鼓励、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共享基本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在满足本中心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无条件地承担中心内、校内其它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任务。具备条件却拒绝共享的资源提供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对本实验室闲置又未能实现共享的实验室,中心将重新配置,并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接受其它申请使用单位实验教学任务时,负责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协助任课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一视同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并保证有完好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十二条 实验室资源共享使用程序:

(一)申请使用单位需在第一周内向教务处和公共实验教学中心提出实验室资源共享需求,教务处组织协调安排。

(二)经教务处审核后,将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到公共实验教学中心,由中心统一编制实验课表并及时送达申请使用单位,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由中心分管主任领导,学校教务处归口管理,中心下属实验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功能和实验条件,建立健全符合本实验室实际的实验室开放共享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由本中心教学运行经费中统筹考虑安排。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材料消耗和实验室运行经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工作量核算:

(一)经教务处审定同意进行的开放实验项目,中心将按照工作实际,给予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计算一定工作量;

(二)依托于其它项目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中又明确给予工作量支持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不予重复兑现。

第十七条 实验室共享时,所产生的耗材费用由学校划拨实验实习经费时统筹考虑,划拨至中心;其它费用则由使用方和实验室相互协商确定,报中心备案,其中教学工作量核算可参照:申请使用单位按实验教学任务工作量的20%划拨中心实验室。

第十八条 学生学分认定。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果者(如论文发表、成果获奖等),或出色完成实验项目并达到预期实验目的者,由指导教师推荐,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定,可向教务处申请创新学分。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可替代素质拓展模块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对开放效果好、成效突出的实验室优先安排实验教学人员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提高实验室队伍自身素养,加强实验队伍建设。中心优先支持开放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对未实行开放或开放效果不好的实验室,中心将从严控制新的投入。

第二十条 考核。中心将不定期抽查、考核实验室开放情况,把实验室开放工作水平作为实验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附件:1.实验室开放计划表

2.攀枝花学院实验室开放记录本

(以下为空白)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二○一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实验室  开放  共享

抄送:教务处

发送:各科室,全体教师

公共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              2018310日印发


攀枝花学院 产教融合发展部(公共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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